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關于印發《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
2012年10月10日
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機構的管理,規范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估工作,根據《內部審計質量評估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機構,是指經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核準,具備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估資格的地方內部審計(師)協會和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中介機構。
第三條 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地方或行業內部審計管理工作或提供內部審計咨詢服務;
(二)擁有一定數量具備內部審計質量評估資格的人員;
(三)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會員單位。
第四條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負責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機構業務資格的核準和監管。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機構可以向中國內部審計協會申請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估業務資格,申請機構應當提交下列書面材料:
(一)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業務資格申請表;
(二)機構組織法人登記證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具備內部審計質量評估資格的人員的相關職業資格及技術職稱證明材料(復印件);
(四)機構組織章程和有關管理制度。
第六條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后30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核準其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估業務資格。
第七條 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估業務資格有效期為3年。申請延續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向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提交以下材料,提出延續申請:
(一)延續申請表;
(二)3年內完成的內部審計質量評估項目情況,包括被評估對象、評估時間、評估結果等;
(三)3年內從事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估人員的情況,包括姓名、年齡、工作單位、專業技術職稱、職業資格、是否擔任評估組組長等。
第八條 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機構在業務資格有效期內,如機構業務范圍、人員情況發生變化,必須及時告知中國內部審計協會。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可以視情況重新核準其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估業務資格。
第九條 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機構必須按照《中國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手冊(試行)》規定的程序和方法開展評估工作。
第十條 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機構開展質量評估項目前,應當與被評估單位簽署協議,確定評估范圍、實施時間、評估人員和費用等事宜,并于協議簽署后7日內向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備案。
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機構應當根據評估項目的規模、評估人員構成、評估所需時間等情況,與被評估單位協商確定評估費用。
第十二條 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機構向被評估單位出具評估報告后,應當于7日內將評估報告報送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備案。
第十三條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應當定期公布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估結果。對于評估結果為“總體遵循準則”的,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向被評估單位頒發評估結果證書。
第十四條 中國內部審計協會有權對評估機構開展的內部審計質量外部評估工作進行檢查,發現評估機構未按照《質量評估辦法(試行)》和《中國內部審計質量評估手冊(試行)》要求開展評估工作的,應當要求其改正,并可取消其評估業務資格。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中國內部審計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