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令 第4號
《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已經
審計長 李金華
二○○三年三月四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有關法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內部審計是獨立監督和評價本單位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以促進加強經濟管理和實現經濟目標。
第三條 國家機關、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必須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法律、行政法規沒有明確規定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內部審計人員。
有內部審計工作需要且不具有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條件和人員編制的國家機關,可以授權本單位內設機構履行內部審計職責。
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審計委員會,配備總審計師。
第四條 內部審計機構在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 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和后續教育制度,本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六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應當保護內部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七條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嚴格遵守內部審計職業規范,忠于職守,做到獨立、客觀、公正、保密。
第八條 內部審計機構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務預算,由本單位予以保證。
第九條 內部審計機構按照本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權力機構的要求,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本單位及所屬單位(含占控股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