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
發布日期:2009-11-16作者:jtsjb點擊量:3686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實施條例
發文單位:國務院
文 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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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日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以下簡稱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的組織及其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適用行政監察法和本條例。
行政監察法第二條所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以委任、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員。
第三條 監察機關建立舉報保密制度,對舉報人的有關情況予以保密,嚴禁泄露舉報人身份或者將舉報材料、舉報人情況透露給被舉報單位、被舉報人。
監察機關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可以給予獎勵。獎勵的條件、標準,由監察機關會同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制定。
第四條 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國家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聘請特邀監察員。聘請特邀監察員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監察機關規定。
第五條 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二章 派出的監察機構和監察人員
第六條 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派出它的監察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并由派出它的監察機關實行統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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