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287號
現公布《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镕基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企業(包括公司,下同)編制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財務會計報告,是指企業對外提供的反映企業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現金流量的文件。
第三條 企業不得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企業負責人對本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四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企業編制和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第五條 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注冊會計師執業規則的規定進行,并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
第二章 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第六條 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
第七條 年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
(一)會計報表;
(二)會計報表附注;
(三)財務情況說明書。
會計報表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
第八條 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需要編制會計報表附注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或者股東權益,下同)分類分項列示。其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定義及列示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資產,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并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資源,該資源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在資產負債表上,資產應當按照其流動性分類分項列示,包括流動資產、長期投資、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銀行、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各項資產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質分類分項列示。
(二)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時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在資產負債表上,負債應當按照其流動性分類分項列示,包括流動負債、長期負債等。銀行、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各項負債有特殊性的,按照其性質分類分項列示。
(三)所有者權益,是指所有者在企業資產中享有的經濟利益,其金額為資產減去負債后的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上,所有者權益應當按照實收資本(或者股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等項目分項列示。
第十條 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報表。利潤表應當按照各項收入、費用以及構成利潤的各個項目分類分項列示。其中,收入、費用和利潤的定義及列示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收入,是指企業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收入不包括為第三方或者客戶代收的款項。在利潤表上,收入應當按照其重要性分項列示。
(二)費用,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日常活動所發生的經濟利益的流出。在利潤表上,費用應當按照其性質分項列示。
(三)利潤,是指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的經營成果。在利潤表上,利潤應當按照營業利潤、利潤總額和凈利潤等利潤的構成分類分項列示。
第十一條 現金流量表是反映企業一定會計期間現金和現金等價物(以下簡稱現金)流入和流出的報表。現金流量表應當按照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分類分項列示。其中,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的定義及列示應當遵循下列規定:
(一)經營活動,是指企業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項。在現金流量表上,經營活動的現金流量應當按照其經營活動的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質分項列示;銀行、保險公司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經營活動按照其經營活動特點分項列示。
(二)投資活動,是指企業長期資產的購建和不包括在現金等價物范圍內的投資及其處置活動。在現金流量表上,投資活動的現金流量應當按照其投資活動的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質分項列示。
(三)籌資活動,是指導致企業資本及債務規模和構成發生變化的活動。在現金流量表上,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應當按照其籌資活動的現金流入和流出的性質分項列示。
第十二條 相關附表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補充報表,主要包括利潤分配表以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其他附表。
利潤分配表是反映企業一定會計期間對實現凈利潤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的分配或者虧損彌補的報表。利潤分配表應當按照利潤分配各個項目分類分項列示。
第十三條 年度、半年度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反映兩個年度或者相關兩個期間的比較數據。
第十四條 會計報表附注是為便于會計報表使用者理解會計報表的內容而對會計報表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及主要項目等所作的解釋。會計報表附注至少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不符合基本會計假設的說明;
(二)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及其變更情況、變更原因及其對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影響;
(三)或有事項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說明;
(四)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說明;
(五)重要資產轉讓及其出售情況;
(六)企業合并、分立;
(七)重大投資、融資活動;
(八)會計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資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會計報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財務情況說明書至少應當對下列情況作出說明:
(一)企業生產經營的基本情況;
(二)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
(三)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
(四)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
第十六條 企業應當于年度終了編報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應當編報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從其規定。
第十七條 企業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企業不得違反本條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企業違反本條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
第十八條 企業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對會計報表中各項會計要素進行合理的確認和計量,不得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不得提前或者延遲。年度結賬日為公歷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結賬日分別為公歷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第二十條 企業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
(一)結算款項,包括應收款項、應付款項、應交稅金等是否存在,與債務、債權單位的相應債務、債權金額是否一致;
(二)原材料、在產品、自制半成品、庫存商品等各項存貨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是否有報廢損失和積壓物資等;
(三)各項投資是否存在,投資收益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確認和計量;
(四)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運輸工具等各項固定資產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
(五)在建工程的實際發生額與賬面記錄是否一致;
(六)需要清查、核實的其他內容。
企業通過前款規定的清查、核實,查明財產物資的實存數量與賬面數量是否一致、各項結算款項的拖欠情況及其原因、材料物資的實際儲備情況、各項投資是否達到預期目的、固定資產的使用情況及其完好程度等。企業清查、核實后,應當將清查、核實的結果及其處理辦法向企業的董事會或者相應機構報告,并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企業應當在年度中間根據具體情況,對各項財產物資和結算款項進行重點抽查、輪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第二十一條 企業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前,除應當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外,還應當完成下列工作:
(一)核對各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內容、金額等是否一致,記賬方向是否相符;
(二)依照本條例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結出有關會計賬簿的余額和發生額,并核對各會計賬簿之間的余額;
(三)檢查相關的會計核算是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
(四)對于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沒有規定統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項,檢查其是否按照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進行確認和計量以及相關賬務處理是否合理;
(五)檢查是否存在因會計差錯、會計政策變更等原因需要調整前期或者本期相關項目。
在前款規定工作中發現問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編制年度和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對經查實后的資產、負債有變動的,應當按照資產、負債的確認和計量標準進行確認和計量,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第二十三條 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報表格式和內容,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會計賬簿記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