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價格監督檢查試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工作,規范價格和收費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商品價格、經營性收費、行政事業性收費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三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依法對價格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四條 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和職權對當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有權檢查、復制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計算機存儲數據、文件等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干擾價格主管部門依法實施價格監督檢查。
在有關證據可能滅失或事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法采取先行登記保存措施。
價格主管部門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證據或者了解的情況用于價格監督檢查以外的目的,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第六條 價格主管部門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群眾團體代表參加價格監督檢查活動。
價格主管部門可以聘請社會有關人士擔任價格執法監督員,對價格監督檢查活動進行監督。
第七條 消費者組織、職工價格監督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組織以及消費者,有權對價格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充分發揮群眾的價格監督作用。
第八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違法行為舉報制度,公布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件信箱。價格主管部門接到價格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予以登記,對屬于職責內的舉報事項,應當受理并依法調查處理,并在辦結后3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不屬于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
有管轄權的部門調查處理,并告知舉報人。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舉報人不便直接向被舉報人領取多收價款或收費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代舉報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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