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甘肅省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
(甘辦發〔2011〕117號)
2011年12月26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完善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加強對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領導干部”)的管理監督,推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干部管理監督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包括:
(一)各市(州)、縣(市、區)黨委、政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各鄉(鎮、街道)黨委、政府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
(二)省、市(州)、縣(市、區)各級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的正職領導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上級領導干部兼任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干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
(三)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四)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開發區、新區且屬省、市(州)管轄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是指領導干部在任職期間因其所任職務,依法對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履行的職責、義務。
第四條 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根據干部管理監督的需要,可以在領導干部任職期間進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也可以在領導干部不再擔任所任職務時進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實行任中經濟責任審計與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以任中經濟責任審計為主導,有選擇、有重點地開展離任經濟責任審計。
第五條 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管轄依照干部管理權限確定。
上級審計機關可以將其審計管轄范圍內的經濟責任審計計劃項目授權給下一級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授權的除外。
各市(州)、縣(市、區)審計機關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由本級黨委與上一級審計機關協商后,由上一級審計機關組織實施。
第六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實施經濟責任審計,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干涉,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七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定期聽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匯報,研究重要事項。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所需的經費應當列入審計機關的部門預算,由本級黨委和政府予以保證。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八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加強對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由紀檢、組織、監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審計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組成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省、市(州)、縣(市、區)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同級黨委或政府的有關領導擔任,牽頭和統籌上述部門的相關工作。
聯席會議下設辦公室作為辦事機構,同審計機關內設的經濟責任審計機構合署辦公,負責落實聯席會議各項決定及其他日常工作,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提供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相關的服務。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職級為同級審計機關的副職領導職級。
第九條 聯席會議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政策和制度,監督檢查、交流通報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聯席會議應建立健全各項制度,每年定期開會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并作出有關決定,充分發揮領導職能。
聯席會議辦公室的主要職責是研究起草有關經濟責任審計的法規、制度和文件,研究提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總結推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經驗,督促落實聯席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有計劃地進行。組織部門每年年底前應當會同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協商確定下一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提出經濟責任審計委托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后提出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草案,由審計機關報請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審定后,納入審計機關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組織部門在委托經濟責任審計項目時,應當采取劃片、劃區域的形式,對同一地域被審計對象,可計劃在一個年度內安排經濟責任審計;突出審計重點,加強對掌握大量資金(資產、資源)的重點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等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審計。
對同一地區的地方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主要領導干部以及同一部門(單位)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原則上實行同步審計。
對離職一年以上的領導干部以及承擔經濟責任不多、管理資金量不大等非重點審計單位或接受財政財務審計、經濟責任審計時間不滿一年的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再安排或短期內不再安排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二條 遇有特殊情況需要追加審計項目的,由組織部門與審計機關協商后提出建議,經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提出追加審計計劃草案,并由審計機關報請本級政府行政首長審定后,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實行領導干部任前經濟責任告知制度。組織部門在與新任領導干部進行任職談話時,應當告知其經濟責任的具體內容和經濟責任審計有關要求。聯席會議辦公室做好相關工作。
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情況應當作為領導干部年度總結報告的重要內容。報告情況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年度考核。
第十四條 實行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領導干部在調任、轉任、免職、辭去公職、辭退之前,應當清理單位財政財務收支、資產負債、經濟訴訟和擔保,以及個人管理使用的公共財物和賬面未涉及的其他事項等,按制度規定及時辦理離任經濟事項的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 各級審計機關應當與組織部門加強合作,運用信息技術建設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數據庫,確保及時更新;實施審計對象分類管理,根據不同類別審計對象,可以采取不同的經濟責任審計方式和方法。對不實施離任審計的,以領導干部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等形式實施監督。
第十六條 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實行經濟責任審計中長期規劃制度。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與中長期規劃應當相互銜接。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實施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遇有審計力量不足或相關專業知識受到限制等情況時,可以參考《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審辦發〔2010〕68號)的規定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
第三章 審計內容
第十八條 經濟責任審計應當以促進領導干部推動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科學發展為目標,以領導干部守法、守紀、守規、盡責情況為重點,以領導干部任職期間本地區、本部門(系統)、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為基礎,嚴格依法界定審計內容。
第十九條 市(州)、縣(市、區)、鄉(鎮、街道)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情況;領導和促進經濟社會科學發展、經濟結構調整情況;重大經濟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本地區財政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土地礦產等稀缺資源的管理和使用情況;政府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情況;民生保障和改善情況;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情況;環境治理及環境改善情況;對直接分管部門的監管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第二十條 省、市(州)、縣(市、區)黨政工作部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執行國家有關政策情況;領導和促進本部門(系統)、本單位科學發展情況;重大經濟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重要經濟事項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本部門(系統)、本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重要基本建設項目和修繕項目的管理情況;對所屬單位的監管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廉潔從政規定情況。
第二十一條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是: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產業政策情況;領導和促進本企業科學發展情況;企業發展戰略、改制重組、產權轉讓、對外投資、融資、對外擔保、資產處置、大宗采購、建設項目和大額資金運作等重大經濟決策的制定和執行情況;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企業經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國有利益實現情況;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經濟管理和監督職責情況;遵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廉潔自律規定情況。
第二十二條 黨委、政府和部門、單位的主要領導干部由上級領導干部兼任且實際履行經濟責任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僅限于該領導干部所兼任職務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
各級黨委、政府以及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等提出的要求或提供的情況,應當作為審計關注的重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