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審計廳審計業務電子數據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審計業務電子數據集中管理,規范審計業務電子數據采集、存儲和使用工作,提升數據綜合分析應用能力,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審計機關組織實施的審計項目中涉及的電子數據,以及對其進行的采集、報送、恢復、入庫、驗收、存儲、分析等操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審計業務電子數據(以下簡稱電子數據)是指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數據、業務數據、管理數據以及其他與被審計單位履職有關的電子數據和資料、文檔等。
第四條 審計業務電子數據遵循分散采集、集中管理、授權
使用、安全保密的管理原則。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省審計廳電子數據審計中心(以下簡稱電子數據審計中心)是全省電子數據管理的歸口部門,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電子數據管理制度的制定;
(二)電子數據分析環境及平臺的建設和維護;
(三)電子數據采集方法的指導;
(四)電子數據的清理、入庫以及分析的技術指導;
(五)電子數據的存儲、備份及恢復策略的制定和實施;
(六)電子數據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六條 各審計組負責審計項目電子數據的采集、報送以及數據安全管理。由多個單位聯合實施的審計項目,由項目牽頭單位負責電子數據的采集、報送以及數據安全管理。
第三章 電子數據采集與入庫
第七條 電子數據采集,是指從被審計單位獲取審計工作所需的電子數據和技術文檔。電子數據入庫,是指電子數據審計中心將報送的電子數據進行恢復、清理,形成標準化數據格式后進行統一管理。
第八條 各審計組負責審查被審計單位的信息系統,明確采集電子數據的內容、范圍、格式以及時間。并要求被審計單位填寫《電子數據報送單》,對其提供數據的真實性作出承諾。
第九條 各審計組對采集的電子數據進行初核后填寫《電子數據移交單》,與電子數據一同報送電子數據審計中心。
需定期報送的,于每年1月底前報送;審計項目執行期間采集的電子數據,于審計現場結束后及時報送。
第十條 電子數據一般由審計組數據采集人員專門報送。
第十一條 電子數據審計中心對各單位報送的電子數據進行清理、恢復后入庫。
第十二條 電子數據整理歸檔后,各審計組不得私自留存原始及備份數據。
第四章 電子數據驗收及管理
第十三條 電子數據驗收,是指對采集數據的完整性、可用性進行驗證。電子數據管理,是指按照電子數據性質,制定合理的數據存儲、備份及恢復策略。
第十四條 電子數據驗收由數據報送單位和電子數據審計中心共同完成,驗收合格時填寫《電子數據驗收單》;驗收不合格時,由數據報送單位負責補充或重新采集。
第十五條 電子數據實行分級存儲
(一)涉密數據。被審計單位和相關單位提供的原始電子數據屬于涉密數據的,按密級進行管理,存儲于涉密存儲區;
(二)非涉密數據。按照數據重要程度劃分為:
一類數據:基礎信息。包括個人身份、財產、企業注冊、車輛信息,以及按照特殊要求管理的財政、稅收、社保等相關信息;
二類數據:業務信息。包括政府重要部門、企業、金融機構等單位的財務、業務數據。
第十六條 電子數據為永久保存,10年以內的采取在線方式存儲,10年以上的采取離線方式存儲,特殊情況可適當調整。
第十七條 電子數據審計中心負責數據存儲環境的硬件、軟件系統安全,保證數據不被非法竊取;定期組織數據備份,不定期進行數據恢復應急演練,提升數據可用性。
第五章 電子數據使用授權
第十八條 電子數據使用授權,是指授予審計人員使用電子數據的權限。
第十九條 需要使用電子數據的單位或審計組應填寫《電子數據授權使用審批單》,獲得審批后由電子數據審計中心提供數據。
第二十條 需要使用電子數據分析結果的單位或審計組應填寫《電子數據輸出審批單》,獲得審批后由電子數據審計中心負責導出指定數據的分析結果。
第六章 電子數據分析
第二十一條 數據分析必須在專用數據分析終端機上進行。申請單位需填寫《數據分析終端機申領審批單》,獲得審批后便可使用數據分析機。
第二十二條 嚴禁利用USB、光驅和打印等輸出端口輸出與電子數據有關的任何信息。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應制定詳細的數據分析實施方案,對數據分析項目、分析目標、實施步驟、分析方法、結報時間、人員組成等進行詳細說明。實施方案應報電子數據審計中心留存。
第二十四條 電子數據分析工作結束后,數據分析人員應撰寫分析報告,詳細描述分析結果,并提出審計意見和建議。數據分析報告應報電子數據審計中心留存。
第二十五條 數據分析成果可應用于:
(一)為審計決策和審計計劃安排提供參考依據;
(二)為審計組提供審計項目核查線索。
第七章 電子數據保密管理
第二十六條 電子數據審計中心要及時修改數據庫訪問密碼,變更使用權限。涉密數據及非涉密一類數據原則上不允許導出或離線使用。
第二十七條 數據使用單位及個人嚴禁將操作系統及數據庫賬號、密碼等透露他人;不得對數據和數據結構進行修改、刪除;不得使用未經許可的計算機設備、軟件對數據進行整理、加工和分析。
第二十八條 未經許可任何人不得隨意導出、下載、復制、發布數據資源信息。
第二十九條 對違反保密規定,發生失泄密事件的單位或個人,按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省審計廳關于保密工作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電子數據審計中心負責解釋。
附件:
1.電子數據報送單
2.電子數據移交單
3.電子數據驗收單
4.數據分析終端機申領審批單
5.電子數據授權使用審批單
6.電子數據輸出審批單
附件4
數據分析終端機申領審批單
編號: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申請人所在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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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原因 |
申請人: 聯系電話: 申請人承諾:將嚴格按照審計廳有關規定的要求使用數據分析終端機。 |
申請人所在單位負責人意見 |
(簽字/簽章) 日期: |
電子數據審計中心領導意見 |
(簽字/簽章) 日期: |
電子數據審計中心承辦情況 |
(簽字/簽章) 日期: |
附件5
電子數據授權使用審批單 | |||||||
申請處室 |
| 申請人 |
|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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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用途 |
| 項目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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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需求 | 數據內容 | 數據期限 | 數據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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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單位承諾:
單位蓋章: 日期: | |||||||
申請人所在單位負責人意見:
簽字: 日期: | |||||||
電子數據審計中心意見: 簽字: 日期: | |||||||
分管廳領導意見(市州審計機關不填寫): 簽字: 日期: | |||||||
電子數據審計中心分管廳領導意見 :
簽字: 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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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電子數據輸出審批單
申請單位: 編號:
我單位需拷貝□/打印□數據分析需求(編號: )結果,具體內容為:
經辦人: 聯系電話: 時間: 年 月 日 | |
申請人所在單位負責人意見:
(簽字/簽章) 日期: | |
分管廳領導意見:(涉及輸出個人信息)
(簽字/簽章) 日期: | |
電子數據審計中心承辦情況:
(簽字/簽章) 日期: | |
保密承諾: 我將嚴格按照審計廳有關保密規定的要求進行操作,并對結果進行保密。
電子數據審計中心承辦人員: 聯系電話: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 保密承諾: 我將嚴格按照審計廳有關保密規定的要求使用數據,并對結果進行保密。
申請單位簽收人: 聯系電話: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