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岷縣漳縣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支持岷縣漳縣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見
國辦發〔2013〕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支持和幫助岷縣漳縣地震受災地區積極開展生產自救,重建家園,鼓勵和引導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使地震災區基本生產生活條件和經濟社會發展全面恢復并超過災前水平,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支持岷縣漳縣地震災后恢復重建有關政策措施提出以下意見:
一、統籌安排災后恢復重建資金
中央財政適當安排岷縣漳縣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補助資金,包干給地方,由甘肅省統籌安排使用。對政府外債項目因災造成的損失,給予債務減免,所需還款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甘肅省要通過調整支出結構集中財力用于災后恢復重建。同時,通過捐贈資金、銀行貸款、居民和企業自籌資金等多渠道籌措安排災后恢復重建資金。積極引導公益性社會團體將所接受捐贈資金用于災后恢復重建。
二、稅收政策
受災地區各級財政稅務機關要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貫徹落實好現行稅收法律、法規中可以適用于抗震救災及災后恢復重建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同時,由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結合受災地區實際情況,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統籌研究適當的稅收扶持政策,按程序報批后另行發布。
三、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
對受災嚴重地區的礦產資源開采企業,全部免收屬于中央收入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對銀行、信用社、郵政儲蓄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銀行業機構監管費和業務監管費;對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保險業務監管費;對證券、基金、期貨公司(包括注冊地在受災地區的法人機構及在受災地區的分支機構),全部免收證券市場監管費。
甘肅省對受災嚴重地區酌情減免由中央級批準屬于地方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本省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四、金融政策
?。ㄒ唬┲С纸鹑跈C構盡快全面恢復金融服務功能。
加快修復基層金融網點,鼓勵受災地區金融機構適當減免客戶賬戶查詢、掛失和補辦、轉賬等收費。
(二)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信貸投放。
1.全國性金融機構要加大對受災地區信貸需求優先支持的力度;適當調整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宏觀審慎政策參數,支持增加受災地區恢復重建的信貸投放。
2.增加對受災地區的再貸款(再貼現)額度,對受災地區金融機構發放的支農再貸款在現行支農再貸款利率基礎上下調1個百分點;繼續對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執行傾斜的準備金政策,下調受災地區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
3.對災前已經發放、因災不能按期償還的貸款,在2014年7月底前,不催收催繳、不罰息,不作為不良記錄,不影響其繼續獲得受災地區其他信貸支持。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采取多種有效方式和措施實施貸款重組。
4.加大對受災地區重點基礎設施、城鄉居民住房、農牧業等的信貸支持力度。對符合條件的因災失業人員和勞動密集型小企業,可按規定申請下崗失業人員小額擔保貸款政策扶持。
?。ㄈ┘訌娦庞铆h境建設。
1.加快整理核實受災地區金融機構客戶基本信息;對暫時無主客戶的債權,另賬保存;依法確認和保護遇難者賬戶資金、金融資產所有權和繼承權;加快保險理賠進度,提高理賠效率。
2.對符合現行核銷規定的貸款,按照相關政策和程序及時核銷。鼓勵和支持金融機構對因災形成的不良債務實施有效重組,幫助企業和個人恢復生產和償債能力。
?。ㄋ模嵤┳》恐亟▋灮菪刨J服務政策。
1.對于由地方人民政府出資設立的擔保公司(或擔保基金)提供全額擔保以及借款人提供完全符合銀行要求的抵押物、質物的農房重建貸款,其貸款利率具體浮動幅度由金融機構自主確定。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根據農戶收入狀況與特點,提供靈活多樣的貸款償還方式,減輕農戶前三年的本金償還壓力。
2.對城鎮受災地區個人住房貸款采取優惠政策,具體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業銀行根據風險管理原則自主確定。
?。ㄎ澹┌l揮保險市場功能支持災后恢復重建。
引導、指導有關保險機構加大對災后恢復重建保險資金的投資力度。
五、土地政策
(一)對為安置受災居民新建各類安置住房,以及受災地區行政機關、企事業等單位因災房屋重建,規模不超過原有規模的,免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需要占用國有土地的,免收土地出讓收入。
(二)對利用政府投資、社會捐助以及自籌資金為受災居民建設非商品住宅用地,采用BOT(建設—運營—移交)、TOT(轉讓—運營—轉讓)等方式建設的經營性基礎設施、公益性設施用地,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并收回其原土地使用權的工業企業用地,以及規劃異地重建的村莊確需用地,可采取劃撥方式供地。對按規劃需要整體搬遷的工商企業經營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個用地意向者的,可采用協議出讓方式供地,并掛牌公示。
?。ㄈ﹥炏群硕ㄖ亟ㄓ玫匾幠?,科學安排用地布局,妥善解決重建用地需求。適時調整縣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建設用地、耕地及基本農田布局,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對災后恢復重建需要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在國家下達的年度指標中優先安排,指標不足的,可本著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預支安排,并經分類統計后上報,由國土資源部認定。
重建用地報批時,沒有占補平衡指標的,以正式批復的土地開發復墾整理項目審核意見或立項文件為依據,采取邊占邊補方式落實占補平衡。由甘肅省統籌耕地開墾費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完成災后恢復重建用地的占補平衡任務。
對規劃異地重建的城鎮和村莊,凡廢棄村莊和城鎮具備復墾條件的,可以開展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增減掛鉤指標可在市域范圍內安排使用。對抗震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用地,可根據需要先行使用或安排供地。
(四)根據實際需要,減少審批環節,簡化報批材料,調整審批程序,依法依規,保證及時高效用地。支持受災地區開展土地整治,統籌安排災毀土地的整理復墾,地方可統籌使用中央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省級留成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等資金重點開展災毀耕地復墾。
?。ㄎ澹┛上刃惺褂昧值兀趪乙幎ǖ臑暮蠡謴椭亟ńY束后半年內,再補辦手續。所需林地定額不納入“十二五”期間占用征收林地定額。災后恢復重建民生項目、農林生產設施項目等,免收森林植被恢復費。
六、就業援助和社會保險政策
(一)加大就業援助。
1.將甘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因地震災害出現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及時納入就業援助的對象范圍,優先保證受災地區零就業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2.將本地就業困難人員正在參與的抗震救災相關工作,按規定納入現有和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認定范圍,時限為三個月。
3.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提供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
4.對因地震災害中斷營業后重新開業的個體工商戶,按規定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
5.對受災地區企業在重建中吸收就業困難人員的,按規定給予相應的社會保險補貼。
6.對從事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按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7.甘肅省人民政府在確保失業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發放前提下,對受災地區企業采取適當降低失業保險率等措施。
8.對受災地區實行就業援助所需相關資金,按規定從就業專項資金中列支,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適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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