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宣傳提綱的通知
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宣傳提綱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福建省公務員,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各副省級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人事、勞動保障)局:
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稱《社會保險法》)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5號主席令予以頒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險法》是繼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之后,在保障和改善民生領域又一部支架性法律。《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集中體現,對于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做好《社會保險法》的宣傳普及工作,我們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宣傳提綱》,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學習貫徹社會保險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79號)要求,認真組織學習,并結合實際做好《社會保險法》的宣傳普及工作。
各地在宣傳《社會保險法》活動中,要深入了解廣大群眾對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注意總結和把握宣傳過程中成功有效的做法、經驗,及時研究出現的問題。重要情況及時向我部報告。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宣傳提綱
2010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以下稱《社會保險法》)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并由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35號主席令予以頒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會保險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著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頒布實施,是我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法制建設中的又一個里程碑,對于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更好地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社會保險法》頒布實施的重要意義
第一,《社會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胡錦濤總書記深刻指出:“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具體體現,是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工作,是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的重要任務,也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條件。”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的建議》明確要求,堅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并對加快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作出了全面部署。《社會保險法》對各項社會保險作出了全面的制度安排和規范,將黨中央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和戰略部署轉化為根本性、穩定性的國家法律制度,必將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國家的長治久安發揮重要的保障和推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