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社會審計報告質量核查結果運用辦法
甘肅省社會審計報告質量核查結果運用辦法
(省審計廳)
第一條 為了加強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質量核查工作,提高核查結果的運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甘肅省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核查辦法》(省政府令第73號,以下簡稱《核查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核查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社會審計報告質量核查結果(以下簡稱“核查結果”),主要指審計機關按照《核查辦法》的規定,對社會審計機構向依法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單位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質量的核查結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核查結果運用,主要指財政、審計、工商、國資、稅務、銀行和證券監督管理等部門在管理社會審計機構及相關業務中,根據審計機關的核查結果對相關社會審計機構及其人員予以獎勵、推介、懲處的行為;政府有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根據業務工作需要,在選聘社會審計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鑒證、工程造價審核等業務時,將審計機關的核查結果作為重要依據。
第四條 核查結果運用程序:
(一)提交核查結果。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質量核查工作結束后,應及時將核查結果報送當地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并將核查結果在適當范圍內通報。
(二)核查結果運用及反饋。政府相關部門及業務主管部門在管理監督社會審計業務時,應充分運用核查結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向審計機關書面反饋運用情況;政府相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在選聘社會審計機構從事國有資產評估、鑒證、工程造價審核等業務時,應運用核查結果。
第五條 財政部門運用核查結果的主要職責:
(一)將核查結果作為對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監督考核、評價、獎懲、選聘的重要依據;
(二)將核查結果作為推介會計師事務所、評估師事務所及其人員參與國有重點審計、評估事項的重要依據;
(三)及時核實處理審計機關移送的對社會審計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等情況的處理處罰建議,并向審計機關書面反饋處理結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及時處理審計機關核查中發現的國有企事業單位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
(五)及時向審計機關書面反饋核查結果運用情況;
(六)針對審計機關核查中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制定和完善促進社會審計機構規范發展的制度和措施。
第六條 國有資產監管部門運用核查結果的主要職責:
(一)將核查結果作為選聘社會審計機構及其人員參與國有企業審計、評估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二)配合審計機關督促監管企業報送選聘社會審計機構執業情況。遇有企業改制、改組、合并、分立、兼并、破產和國有產權轉讓、置換、拍賣等重大審計、評估事項時,應綜合考慮資質、信譽、質量等條件選聘社會審計機構,并聽取審計機關的意見;
(三)根據核查結果,要求相關企業配合社會審計機構整改存在的質量問題;
(四)督促監管企業整改審計機關核查中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等問題;
(五)及時向審計機關書面反饋核查結果運用情況。
第七條 審計機關運用核查結果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核查結果,建立社會審計機構誠信檔案,作為推介和選聘社會審計機構實施政府審計項目的重要依據;
(二)要求相關社會審計機構整改存在的質量問題,并檢查落實整改結果;
(三)及時向財政等有關部門報送核查結果,移送社會審計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執業準則的處理處罰建議,移送核查中發現的國有企事業單位違反法律法規等問題,并跟蹤落實處理結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及時向政府報送對社會審計質量的核查結果及政府有關部門、國有企事業單位對核查結果的運用情況,并提出有關建議;
(五)針對審計核查中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和完善促進社會審計機構規范發展的制度和措施。
第八條 其他有關部門、單位運用核查結果的主要職責:
工商、稅務、銀行和證券監督管理等部門,在管理監督社會審計機構相關業務中,應當運用審計機關的核查結果,協助審計機關整改社會審計機構質量問題,及時處理審計機關核查中發現的其他有關問題。
第九條 被核查的社會審計機構及其執業單位,根據審計機關的核查結果整改和糾正存在的質量問題,并及時向審計機關書面報告整改情況。
第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對被審計單位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執業情況和核查結果的運用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30日)